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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车主不承担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吗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15 08:39:40 阅读次数: 31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被盗。最高人民法院1999625日所做出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钟乐军律师 热线:13631374937http://www.gz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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