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认定】
┝ 概念界定
┝ 事故认定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其他
【事故赔偿】
┝ 权利和责任主体
┝ 赔偿范围和标准
┝ 司法鉴定
┝ 索赔实务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工伤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护 士 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他事故医疗损害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7 11:20:38 阅读次数: 123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下一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