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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7 11:26:20 阅读次数: 151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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