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原告一审败诉:
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同原告承担同等责任。为便于生活,原告终身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在原告就相关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后,法院的判决对于原告所主张损失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仅支持了一部分,并认为剩余部分应在确定相关赔偿标准后,再另行主张。随后,原告又委托律师在搜集相关证据后,第二次以司机和车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坚决不予同意,并提出种种理由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已支付给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尚未用完,在此情形下原告请求支付剩余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ⅱ二审接受委托,成功获赔:
钟乐军律师在上述情形之下,应原告及家属请求接受委托,代理原告依法进行二审诉讼。经过律师的努力以及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便依法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为了尽快结案,让原告快速、切实拿到赔偿款项,钟律师抓住有利形势,又多次与被告方代理律师进行协商、沟通。最后,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3个月内分两期支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调解书依法生效后,钟律师又就调解书的履行事宜进行积极和定期跟踪,最终使原告成功收到该笔巨额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原告及家属的心情至此终于踏实下来。原告及家属对此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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