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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依法为其降低21万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7-06-30 17:21:00 阅读次数: 18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于2017年1月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罗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罗某部分医疗费,但由于经济拮据而无力继续支付。此后双方调解不成,罗某于2017年3月将王某告上广东省韶关市某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伤残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被告王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感到十分冤枉和无助,他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原告罗某也有过错,而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并没有查明,有偏袒原告之嫌,另外,很多赔偿项目非常不合理,赔偿总数额已远远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来广州找到了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钟乐军律师,钟乐军律师看到原告起诉材料之后,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力求在法庭上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2、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其他部分项目计算不合理,金额过高,争取降低。听到钟乐军律师的细致、专业分析之后,王某豁然开朗,当即与钟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经过:

接受代理之后,钟乐军律师于3月中旬亲自前往韶关某县,在被告王某的带领下来到交通事故事发地现场拍照取证、走访证人,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接着又前往某县交警大队,调取交通事故相关案卷材料。之后总结出证明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法院。

2017年5月,罗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韶关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钟乐军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论证原告罗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项过错和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王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就农村标准和其他项目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和辩论。 

裁判结果:

2017年5月25日,韶关市某县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钟乐军律师关于适用农村标准赔偿和正确计算其他赔偿项目等答辩观点,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某124536.08元,比原告罗某起诉主张的33万余元足足降低了21万元。钟乐军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地为被告削减了依法不应由其负担的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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