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认为责任的划分不公正,对方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应当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那么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该如何救济呢? 常见的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3、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上述三种救济途径以申请复核最为重要。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极少出现。因此,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非常重要,所以申请复核是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佳途径,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法。 如何申请复核呢? 当事人申请复核,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复核次数仅一次。但是有四种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提起逮捕;3、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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