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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损费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7-07-01 09:27:08 阅读次数: 18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何谓车辆贬损费?
    答: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遭受损害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其价值与事故发生前存在差别,这种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二、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车辆贬损费?
    答: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要求车辆贬值损失:(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或者运输途中的新车。(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3)损坏严重的车辆。
三、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答:车辆贬值的具体金额需要经过物价等专门的价格认证机构的鉴定,以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一般法院会委托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四、当事人能否自己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车辆贬值鉴定?
    答:可以。不过一般对方当事人会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五、车辆贬值鉴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般要提供: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2.车辆;3.购车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6.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7.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六、索赔车辆贬值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15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24日 保监函〔2002〕8号):“……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5.地方司法性文件
    山东淄博中院民三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1月1日)第31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依据车辆价值贬损鉴定报告,向致害人要求贬值损失的,予以支持。”
    湖北武汉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年8月20日 郑中法〔2010〕120号)第15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毁损、灭失、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等。”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1月1日 豫高法〔1997〕78号)第37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方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当地无修复条件的,可到外地有修复条件的地方修复。修复前可商请有关部门估算修复价格,也可以招标修复。如果对是否可以修复有争议,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折价有争议的,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部分修复,部分折价,或者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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