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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不同观点及制度构建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7-07-01 09:32:07 阅读次数: 19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本文就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不同观点

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各方认识均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否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不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理由有: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条款,这也是造成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首要原因。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很难确定,不具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第三,经过修理车辆已经恢复其使用功能,不存在价值损失,甚至因为更换新配件会造成溢价。

第四,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纳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第五,在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会增加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二)支持说

这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现实发生的,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理由为: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有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车辆贬值损失就是交通事故后车辆的价格低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同等车辆而导致的实际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此求肇事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人侵权造成的,当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除了负责恢复原状即赔偿维修费,还应赔偿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即车辆贬值损失。

其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价值减损是客观存在的。车辆贬值损失自交通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存在,交易只是其价值减少的彰显。

第三,车辆贬值损失具备量化的条件。为适应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评估业务的需求,针对车辆贬值鉴定评估的机构也随之成立,纷纷开展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这项新业务。目前,以各地物价局部门下的价格认定中心为主导,社会鉴定评估机构为辅助,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化、科学化的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评估组织机构和鉴定评估模式。

第四,可以增强司机的责任心,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如果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就更加谨慎小心,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从而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折中说

这种意见认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应当赔偿,但是应该严格限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车辆应该为新车或者使用三年以内的车辆,十年以上的车原则上不予赔偿;车辆损坏严重,价值减损明显,一般的损坏只赔偿维修费;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肇事车辆本身的价值。

二、构建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的设想

(一)健全车辆贬值赔偿法律法规

目前在《民法通则》、《侵权法》、《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引申出车辆贬值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立法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可以采用出台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使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有法可依。条件成熟后,用立法的形式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应赔偿项目范围。

(二)确立车辆贬值赔偿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合理确定车辆贬值赔偿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赔偿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具体考虑车辆的以下情形: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或者运输途中的新车;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3)损坏严重的车辆。

(三)增设车辆贬值保险险种和理赔程序

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把车辆贬值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而目前保险公司都是只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付,间接损失则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偿。这也是造成目前否认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4年,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曾推出“价值损失特约条款”,约定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适用特约本条款。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这无疑开创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保险的先例,为把车辆贬值纳入保险理赔条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险公司增设车辆贬值损失险种,车主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交通事故后,可以根据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关于车辆减值赔偿的纠纷,也便于法官依法裁判。

(四)规范车辆贬损鉴定评估流程

规范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评估程序,对正确确认机动车贬值损失数额,预防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评估数额失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严格从事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或职业资格进行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和车辆价格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要制定和规范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评估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少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明文规定,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存在争议。为便于处理交通事故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问题,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制度,这无论对理论界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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