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认定】
┝ 概念界定
┝ 事故认定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其他
【事故赔偿】
┝ 权利和责任主体
┝ 赔偿范围和标准
┝ 司法鉴定
┝ 索赔实务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工伤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护 士 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事故赔偿索赔实务 → 农村户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怎样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农村户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怎样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钟乐军 律师 发表日期: 2017-12-20 15:54:16 阅读次数: 17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农村户籍人士在城镇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死亡,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如何才能争取到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是索赔工作中的关键所在。争取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是由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城镇标准的赔偿额往往是农村标准赔偿额的2-3倍,因此,对于在城市打工、居住的农村户籍受害人来说,应尽量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可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对于农村户籍的受害人什么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司法文件、政策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确定了“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的限定标准,即一般来说,只要同时满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条件,就能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广东省为例,在广东省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农村户籍受害人欲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主要可参照如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43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粤高法〔2012240号 2012626)

5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号 20041217日)

27、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上一篇:交通事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下一篇:两部委:2017年全面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