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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未达伤残标准,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28 09:54:51 阅读次数: 16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中常常会造成人员受伤情况,但是如果受伤情况比较轻,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话,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现实和司法实践有种习惯看法,即:无伤残,不赔偿。就是说,如果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中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受害人该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笔者结合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能为大家提供参考意见。 
   一、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1.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015号判决书
   2013年11月7日雷某某驾驶冀F×××××号客车沿白沟爱上城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号楼门前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雷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共计10108元。雷某某对精神抚慰金提出异议,认为无伤残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和三轮车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83号判决书
   2014年8月26日,刘某驾驶粤X×××××号小汽车与案外人何某驾驶的粤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何某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翔路与成业路口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何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29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评定为十级伤残。何某起诉要求刘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损失共90574.44元。
   因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申请对何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的损伤尚未达到伤残等级。
两被告认为:无伤残,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
   法院依两被告主张,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的诉求。
   二、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案例
   1.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4033号判决书
   2017年5月7日下午6时许,黄某丽驾驶皖A×××××号轿车在巢湖市散兵镇××线24km处,因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遇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郑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丽负全责,郑某无责任。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690.40元(医疗费6536.80元、误工费5540.10元、护理费352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车辆损失1350元、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无伤残及轻伤,应没有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经诊断为多发性外伤,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且住院治疗29天,故对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
   2013年5月15日12时17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李育毅沿商业大道由东城加油站往市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致四会市商业大道沙田园市场路段逆向行驶时,因避险失控倒地,遇柏某某驾驶湘A7893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市府往东城加油站方向行驶,柏某某驾驶的湘A7893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后轮碾压到张某某的头部,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1日,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柏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787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虽未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但经医院诊断为:左面部裂伤清创术后有疤痕形成。伤情确实给原告日后工作、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结合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将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作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条件,因此本律师建议: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即便未构成伤残等级,也应当在起诉状中把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诉讼请求项目之一,并且尽可能的提供相关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精神损害的证据,以增强法院采纳认可的几率,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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