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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4-05-10 15:46:46 阅读次数: 216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货规》
)
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危规》
)
已于
8
月
1
日
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货规》和《危规》,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办法:
一、
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
一
)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即车辆除了为车属单位
(
个人
)
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
二
)
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仍按交通部公路司
2000
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
(
公运政字
[2000] 57
号
)
的界定方法执行,即:
“
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
。
今后,为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自备车,如果明确不为车属单位
(
个人
)
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不得强制纳入营业性货运车辆管理。
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填写,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
)
道路普通货运: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
“
普通货运
”
;
(
二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
“
货物专用运输
”
,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项目,如
“(
集装箱运输、罐式容器运输、冷藏保鲜运输
)”
;
(
三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
“
大型物件运输
”
,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大型物件运输的具体类别,如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
四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
“
危险货物运输
”
或
“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
,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的类别和项别,如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填写
“(1
.
1
、
1
.
2……9
.
2)”
,其中
1
.
1
表示
1
类
1
项;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公告的类别和项别填写,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八部委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
公告
(2003)
第
2
号
(2002
年版
)
注:
335
种
]
,应填写
[
公告
(2003)
第
2
号
1
.
1]
。
三、
道路货物运输站
(
场
)
的管理适用条件
纳入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管理的道路货物运输站
(
场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
一
)
必须以场地为依托;
(
二
)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
三
)
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中的
2
项以上功能;
(
四
)
具备上述
3
项条件且符合行业标准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其中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的行业标准按照《汽车货运站
(
场
)
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
/
T402-1999)
执行。
货运站
(
场
)
内的货运档口不得再按照货运站
(
场
)
进行许可和管理。对货运服务业的管理仍按《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执行。
四、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货规》第十五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报备以下资料:
1
.公司的章程文本;
2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法人
)
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5
.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
二
)
受理报备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货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
(
式样见附件
)
,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三
)
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
四
)
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开具的备案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
五
)
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应向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
六
)
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
七
)
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货规》第
65
条和《危规》第
55
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五、
货运车辆技术管理
(
一
)
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货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
二
)
货运车辆要结合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
道运输管理机构
)
备案。
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许可人应在
6
个月内投入全部的承诺车辆,新开业的许可人首批投入车辆不得少于
5
辆。
七、
本办法自
2006
年
2
月
1
日
起实施,我省发放的货运车辆营运铁牌停止使用。
本办法与省交通厅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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