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一凡,男,33岁,汉族,成都天星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望江路12号, 电话: 邮编: 被告:赵二成,男,36岁,汉族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员工,是肇事司机,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英雄路2号, 电话: 邮编: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是肇事车车主 负责人:张三,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金沙大道208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赵二成赔偿原告医疗费8300元,误工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200元,合计9030元。 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天星五金厂对上述赔偿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以及交警部门何时调解终结等)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一凡(亲笔签名) 2014年12月29日 注:上述填写内容仅供参考,起诉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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