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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赠锦旗 [浏览:1514]
律师简介:
六旬老人亲手向钟乐军主任律师赠送锦旗。 ●案情简介: ●事故发生、临危受命:2011年6月,受害人乘坐广州市某公共汽车公司小型轿车,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警示桩及树木,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高位截瘫,由于伤情极其严重必将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和开支,相关责任人员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于受害人治疗过程中便终止了继续垫付医疗费用和承担相关责任。钟乐军律师在此情形下依法接受受害人委托,将肇事司机、车辆承包人(实际支配人)以及涉案车辆所有人(发包人,即:广州市某公共汽车公司)共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所有被告先行就当时已经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和当时已经能够确定的受害人之其他损失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一番努力,一审法院虽判决肇事司机、车辆承包人连带赔偿受害人所主张之损失,却同时认为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的广州市某公共汽车公司虽是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但并没有导致受害人伤害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告捷、依法改判:由于一审仅判决实际上没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司机以及车辆承包人(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能实实在在获得赔偿的现实可能性并不大。为此,钟律师在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后,便迅速代理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而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被害人因伤情太重等原因最终抢救无效而于2012年8月死亡,钟律师又只得变更和向法庭补充相关代理手续和资料,继续接受受害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二审诉讼。诉讼过程中,钟律师坚持从主张车辆所有人存在事故过错、对受害人所遭遇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车辆所有人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人并且是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等多个角度出发,经过认真准备、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有效辩论和据理力争等多方面努力之后,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充分审查和讨论,最终采纳钟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由包括涉案车辆所有人广州市某公共汽车公司在内的三被告共同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强制执行、终获赔偿: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的索赔途径亦并非从此一帆风顺,各被告明确不服二审判决的结果,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积极向被害人亲属履行各项赔偿义务,钟律师再次受托果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过程中,经过多次了解和调查被告方财产线索状况,并及时向法院反馈和催促执行进度,受害人亲属最终得以实际获取相应赔偿。 ●二次起诉、再次索赔:被害人因迫不得已而提起的第一次诉讼,客观上只能解决前期损失赔偿的问题;此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被害人家属就被害人的死亡依法应获取的损害赔偿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无法同责任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家属只得又另行起诉,依法索要巨额赔偿。因为被害人于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死亡,且时间发生于2012年1月被终止治疗出院后,并且因为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未能就死亡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而死亡时间和被害人出院时间又相隔久远,因此被告各方便极力否定涉案交通事故同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者亲属通过二次诉讼另行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又陷入危机,极具不确定性。钟律师为此又穷尽一切可能的合法手段,多方奔波,调取一切可能的证据,并寻找相关证人……,法庭上更是滔滔不绝,长篇论述,直指因果关系客观、必然存在。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长期争论和审理后,一审判决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支持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各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 ●被告不服、二审维持:各方纠纷并未因为一审判决的作出而结束,由于被告方严重不服一审判决,很快便又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几番激烈的庭审对抗后,二审法院才又最终做出了有利于被害人家属、维持一审结论的判决。 ●拒付赔偿、再次执行:二审判决依法送达各方后,面对巨额赔偿义务,被告方要么不予理睬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要么假意同其协商和调解,借机拖延和不予支付被害人家属各项赔偿。为此,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又应申请而再次被启动,巨额赔偿最终落到实处。 ●感激之情、赠送锦旗:自涉案交通事故悲剧发生不久后介入开始,钟律师便一路陪伴,尽其所能,兢兢业业,代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协商、调解、诉讼等各项维权工作,期间先后两次起诉并分别走完全部诉讼程序,历时五年有余,被害人家属终获赔偿,最终从经济和精神等层面得以慰藉。公平正义一路走来虽较为艰难,但终归已经来到,拿到巨额赔偿款项的那一刻,受害人家属感激不尽,无以言表,直接将其早已准备好的锦旗交到钟律师手中,当中赫然记载:尽心尽责,律师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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