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认定】
┝ 概念界定
┝ 事故认定
【车辆保险】
┝ 交强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其他
【事故赔偿】
┝ 权利和责任主体
┝ 赔偿范围和标准
┝ 司法鉴定
┝ 索赔实务
【其他事故】
┝ 医疗损害
┝ 工伤事故
┝ 学生伤害事故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护 士 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他事故医疗损害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17 11:20:38 阅读次数: 123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下一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咨询 |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1201
钟乐军律师,手机:13631374937, QQ:1350697919,邮箱:zhongljlawyer@126.com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_广州房产律师_广州离婚律师
1、本站为公益性普法网站,所载内容不作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网站部分内容转载或者参考了其他网站或资料,相应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有异议,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如果需要转载本站作品,敬请注明作者和来源。2、本站所载内容以及咨询回复等,仅供参考,网站、网站内容发布者及咨询回复人等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